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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商標撤銷或爭議的程序

        發布日期:2022-04-01 09:50:00 作者:企紅網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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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局依職權撤銷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第四十九條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單位、個人、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節選(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商標評審規則》(2002年9月17日)

        (內容參見21.2——編者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評審申請期限等問題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與《商標法》此次修改相適應,國務院正在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修訂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正在修改《商標評審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在此期間,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部分商標評審工作仍要繼續進行?,F就商標評審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標評審申請(包括答辯)期限仍按原規定掌握,即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發文后二十日或者收文前二十日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以商標公告方式送達。自商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二、就《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就《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時不滿一年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后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在《細則》和《規則》沒有修訂實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但該《規則》與《商標法》的修改決定有抵觸的,適用《商標法》的修改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該《規則》另有通知規定的,按有關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注冊不當商標裁定問題的答復》(1993年5月28日)

        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花雕”商標法律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對已注冊商標,因注冊不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予以撤銷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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